学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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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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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和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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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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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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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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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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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经济困难
家庭子女
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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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的通知》(常财教〔2014〕7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教〔2017〕6号)
《关于下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常教费 〔2017〕58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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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具体包括: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2.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3.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其他类型困境儿童;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6.因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致经济困难的儿童;
7.因父母罹患重病、离异或一方去世等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8.因人均年收入低或学生本人患病等其他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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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秋学期起,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按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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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资助项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
申请办法如下:
1.每年秋学期开学时,符合各类资助对象条件的学生,通过所在班向所在校提出困难认定和政策资助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由学校统一对照文件标准组织初步审核认定,学生家庭需同时提供:
①学生家庭户口簿原件;
②相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等。
2.由学校初步认定后,统一汇总报送所归属区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上报。
3.每年春学期新增符合资助对象条件学生的申请认定工作同上。
4.每年5月中下旬,符合条件确有需求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中毕业班学生本人,向所在高中校提出“申贷预申请”,由学校认定后,统一汇总录入指定系统;
每年8月,首贷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携带高校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贷款申请表》等到户籍所在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书面合同确认申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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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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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免收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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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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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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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秋学期起免收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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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免收课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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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08〕2号)
《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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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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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春学期起,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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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免作业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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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季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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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
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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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免费提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美术作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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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生
免费发放
《新华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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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新华字典>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财〔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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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2013学年我省发放对象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
2.2013年秋学期起,免费发放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一年级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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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发放《新华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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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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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常财教〔2012〕18号 常教计〔2012〕22号)
《关于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常教计〔2015〕41号 常财教〔2015〕19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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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2.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3.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其他类型困境儿童;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6.因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父母罹患重病、离异或一方去世等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因人均年收入低或学生本人患病等其他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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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学期起,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
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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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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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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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教〔2016〕17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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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经物价部门批准并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2.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3.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其他类型困境儿童;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6.因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父母罹患重病、离异或一方去世等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因人均年收入低或学生本人患病等其他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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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秋学期起,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2.2016年秋学期起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全年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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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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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财教〔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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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
2.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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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学期起,按当地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不含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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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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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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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教〔2012〕3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社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免学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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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
3.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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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秋学期起
1.按标准免学费;
2.接受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生前三年参照该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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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育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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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教〔2012〕38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社局 关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常财教〔2015〕8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教〔2017〕7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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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2.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3.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其他类型困境儿童;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6.因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父母罹患重病、离异或一方去世等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因人均年收入低或学生本人患病等其他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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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春学期起,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接受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前两年参照该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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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幼师
免费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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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常州市幼儿师范男生免费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常教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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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常州市中考被录取为幼师免费培养的应届毕业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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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习期间免除五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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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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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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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95号)
《关于印发<2017年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7〕17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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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2.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3.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其他类型困境儿童;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6.因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父母罹患重病、离异或一方去世等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因人均年收入低或学生本人患病等其他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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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应贷尽贷原则。
2.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为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贷款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费与住宿费之和,且不得突破贷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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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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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苏财教〔2007〕136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0] 323号)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0] 16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0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指标的通知》 (苏财教[2010] 246号、苏教财 [2010] 95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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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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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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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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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
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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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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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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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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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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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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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6%,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每生每年2000/
3000/4000元三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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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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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生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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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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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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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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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学生
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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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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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我省高等学校新入学的残疾学生(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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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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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高等学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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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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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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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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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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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高等学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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